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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人合伙开了家网红奶茶店,却是山寨版“喜茶”

2018-8-14 20:49| 发布者: getengyanjing| 查看: 2116| 评论: 0|来自: 新民晚报

摘要: 图说:浦东知产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情况照片证据。张冰冰 王晴 摄  新民晚报讯(通讯员 王治国 记者 宋宁华)3名年轻人看到时下“网红”奶茶店生意红火,于是加盟南京一家公司,开了家“喜茶”。然而,“喜茶”真 ...

图说:浦东知产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情况照片证据。张冰冰 王晴 摄
  新民晚报讯(通讯员 王治国 记者 宋宁华)3名年轻人看到时下“网红”奶茶店生意红火,于是加盟南京一家公司,开了家“喜茶”。然而,“喜茶”真正的商标权利人是深圳一家公司,3人开的是家山寨店。被举报后,3人被处罚款1.2万元。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,3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  今天上午,上海浦东法院副院长金民珍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,并当庭判决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  3名小伙创业开网红奶茶店
  2017年10月16日,有市民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民服务热线投诉,在浦东新区张江镇荣科路上有商铺取名为“喜茶”,是山寨店,涉嫌商标侵权。
  这家奶茶店,是由陈某龙、陈某亮、汪某贵3人平均出资开设,日常经营也由3人共同负责。2017年6月17日,作为乙方的陈某龙、陈某亮、汪某贵与案外人、作为甲方的南京凯之美餐饮公司(下称“凯之美公司”)签订为期一年的《餐饮服务协议》(加盟合同),餐饮项目标识为“港座喜茶”,为此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关费用10万余元。奶茶店开张后,一个月余经营额达1.2万元。
  可是,“喜茶”的商标权利人是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(下称“美西西公司”)。3人承认,在签订加盟合同前,只审查了凯之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授权书、开店资格证等文件,并没有对“港座喜茶”商标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查。

图说:庭审现场。董雪皓 摄
  山寨“喜茶”商标侵权 
  接到举报后,2017年10月25日,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(下称浦东知产局)执法人员对涉案奶茶店进行检查,发现店招、店内宣传横幅、价目表及奶茶杯上均标有“HEAKCAA喜茶”字样。同美西西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,仅存在字母“E”和“A”的区别,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。而且,在其店招及装潢上突出使用“喜茶”二字,而故意缩小“港座”两字,并放在“喜茶”字样的右上角,两者构成近似。
  2017年12月15日,浦东知产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,对3人各处罚款4000元。
  主观过错明显过罚相当
  3人认为,被控侵权标识由凯之美公司授权使用,原告并不知情,没有主观侵权故意,且使用时间仅一个月,违法行为轻微,执法人员第一次上门后即停业整改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。自己也是商标侵权的受害者,浦东知产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错误,因此起诉,请求予以撤销。
  浦东知产局辩称,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确凿、适用法律正确,程序合法,处罚内容适当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。
  第三人美西西公司述称,原告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标识侵犯第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,实施了侵权行为,其请求撤销被诉决定缺乏事实法律依据,请求驳回。
  未严格审核原告过错较大
  法院认为,原告作为奶茶铺的加盟商,签订协议时未对被授权使用的项目标识进行严格审核,主观方面存在较大过错。涉案奶茶店开业至被告上门执法检查时经营月余,侵害了美西西公司的合法权益,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。原告在执法检查以后,才将被控侵权标识的店招、装潢全部撤下,不属于及时纠正的情形。
  至于处罚金额,被诉决定以3人的投资、收益分成比例为依据,综合考虑违法情节、性质、社会危害性、主观过错等因素予以罚款,未违反《商标法》及《行政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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